水,是生命之源,滋養著世間萬物;水,是文明之基,孕育了人類社會的發展與繁榮。讓我們一同走進與水相關的法律世界,了解如何運用法律武器守護珍貴的水資源。 一、水資源的權屬與開發利用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二、禁止排放的污染物“黑名單” 為了守護好水資源的純凈,法律明確了禁止向水體排放的污染物“黑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三、污水排放的規范與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四、排污口設置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節水護水,人人有責。讓我們從自身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樹立節水意識,踐行節水行動。同時,積極傳播水資源保護的法律知識,讓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共同為守護我們的生命之源貢獻力量。讓法律的光芒照亮水資源保護之路,讓清澈的水流持續潤澤大地,為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