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各種與住房相關的問題。比如,老人把房子過戶給子女后,卻擔心子女不孝,自己老無所居;再婚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能面臨被趕出家門的困境。這些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權制度里,或許能找到解決的辦法。今天,就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居住權。 一、什么是居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簡單來說,居住權就是讓你在別人的房子里有合法居住的權利。它和租賃不同,租賃一般有明確的期限,且更多是基于合同約定的債權關系;而居住權是一種物權,經過登記后具有更強的穩定性和排他性。 二、居住權如何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這就意味著,僅僅簽訂居住權合同還不夠,必須去相關部門進行登記,居住權才能真正生效。 三、居住權有哪些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可轉讓、繼承:這保證了居住權是為特定的居住權人設立,不會因為轉讓或繼承而使房屋的居住狀態發生混亂。比如,老人為自己設立了居住權,這個居住權不能轉讓給子女,只能自己居住。 一般不得出租:這是因為居住權設立的目的是滿足居住需求,而不是用于經營獲利。當然,如果設立居住權時雙方約定可以出租,那就另當別論。 四、居住權何時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比如,設定的居住權期限是 10 年,10 年期滿居住權就消滅;或者居住權人去世,居住權也隨之消失。 居住權制度的設立,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選擇,還能在一定程度上助力 “以房養老” 等養老模式的推行。希望大家通過今天的學習,能對居住權有更深入地了解,在生活中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